我的亲身经历如下:杨连军于2017年底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北大成公司、河北隆源公司于徐国进三方。因在2008年4月,河北大成公司于杨连军为法人代表的河北力源公司共同合作贷款,由河北大成公司做贷款主体,用河北力源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徐国进是河北大成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原告起诉后,经基层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并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方为了达到把巨额债务强加给我个人的目的,先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威吓我,并且要求我在他们事先打印的所谓的《保证书》和《情况说明》上签字,然后,又捏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声称把公司债权转让给给一个自然人。然后便是一再上诉,并且非法与个别的不良法官暗中勾兑,最后,这个案件申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官的王倩手中,王倩完全违法事实、违背法律,并且置之前的所有的裁定和判决结果完全不顾。做出了一份(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完全偏袒一方,并且满足了杨连军的最初的所有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这个普通的、事实清楚和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最后这样的裁定在全国范围内恐怕也绝无仅有。
《保证书》和《情况说明》的时间是2015年2月4日,由于是杨连军威迫徐国进签字,日期有涂改现象。内容是杨连军事先打印好的书面东西,完全导向一方,是一方意志的体现。本来,即使采信这样的所谓证据,但是,保证期六个月已经远远超期,而且,诉讼时效在2015、2、4—2017、2、4两年也已经失效。三年诉讼时效执行期为2017年10月1日,杨连军是在此之后起诉的。这本是虚假的、不可采信的证据,包括杨连军捏造的《股东会决议》,都属于事后捏造的虚假证据。
但是,对于杨连军提供的虚假证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王倩却完全采信,并且据此进行裁定。王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敢于如此的公然进行枉法裁定,只有一个原因,即是在王倩收受巨额贿赂的情况下,才胆敢如此蔑视事实和法律。
杨连军向法院提供的所谓的《保证书》和《情况说明》,事实上是完全违法的虚假证据,而即使被采信,也已经丧失法律时效。但是,王倩却完全依据这样的所谓证据进行裁定,属于故意的、公开的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行径。
王倩做出(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后,案件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庭进行审理,石家庄中院做出(2020)冀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其中针对“徐国进”个人的部分,完全照抄了王倩(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一字不差。如此,这个案件在石家庄中院得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然而,最终的《判决书》却是一份枉法判决。
我一直向河北省高院、最高法、最高检、省人大、全国人大都反映这个案件的情况,至今为止,由王倩故意制造的这桩冤案仍然没有能够得到解决。
判决的最重要的依据是事实。而有的法官未来达到偏袒一方的目的,故意依据虚假的证据而歪曲事实,甚至根本不顾事实而直接采信虚假的证据。
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一个刑事案件还是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都体现我们社会的公平与道德的底线。在司法判决中,一些个别的法官往往把手中的案件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把判案当成一个“生意”来做,待价而沽,尤其是在形形色色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这种情况甚至到了异常严重的程度。
司法部门的腐败,尤其是违反事实、违法法律的枉法判决,不仅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国家的形象,更是许许多多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伤害。
鉴于我的亲身经历,我强烈呼吁,并且建议——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应该展开一次全面清查枉法裁判的活动,把沉积多年的冤假错案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全面的清查。不仅有利于净化现有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更有利于提高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并且,对于未来的司法实践,也有着中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为了我们社会的公平争正义、为了我们国家的司法清正、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我强烈建议倒查近20年来的枉法判决问题。
徐国进
2023年4月1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