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法官王倩(女)如何判案?
在中国的法官队伍中,有一些法官是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案件当成一种“生意”来做,也就是,原告或者被告哪一方送的礼多、哪一方的人脉关系硬,便判定哪一方胜诉。这些法官毫无职业准则和操守、毫无高贵的人格与道德。法律本应是一个公平的“天枰”,然而,这些黑心法官却随意让这个天枰根据自己的利益而摇摆。
应该说,自19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法制与法官队伍建设发生了巨大而明显的改善。但是,在法官队伍中,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害群之马。一个事实明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经过基层法院的两次驳回起诉和一次判决后,在中级法官和省高级法院却出现一系列典型的法官的枉法问题,只能说明一些个别法官把案件当成自身谋取私利的一种手段。
我的一件经济纠纷案件中遭遇的两个法官——石家庄中院民四庭的刘某某和河北省高院的王倩(女),即是这样的法官。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合作贷款的事宜,大致开始于2007年下半年。主要合作内容是: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由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在鹿泉市的一块土地作为贷款抵押。在达成口头协议后,杨连军提出向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先行借款60万元的要求,理由是解决土地周边村民的欠款问题,才能够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杨连军指定账户转款60万元。
在2008年1月17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一份由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由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押的共同贷款的《协议书》。向石家庄汇融合作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各自使用500万元,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金额和利息。
在2008年1月23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汇融银行正式签署100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8年4月7日至2011年1月23日。然而,在与汇融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当我们到鹿泉市土地局办理第三方土地抵押手续时。鹿泉市土地局告诉我们该宗地不能够办理抵押,理由是根本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政府正准备收回该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借给杨连军的60万元资金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原来,杨连军同意土地抵押的真实原因是鹿泉市政府要收回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而杨连军在谈判的自始至终都向我们隐瞒这个事实。在此情况下,杨连军使出她的拿手好戏——找到一位重要领导人物,亲自向土地局打招呼,鹿泉市土地局才被迫同意得以办理了土地抵押手续。
在后来的经验过程中,河北大成公司的工厂产品(糠醛由当初的13000每吨一年内降至4000元人民币)由于国际市场的剧烈价格变动而出现严重亏损。导致无力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该笔贷款一直拖到2013年6月20日,才通过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连本带息全部偿还,还款资金来源是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让土地款。
自始至终,这些行为都是法人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徐国进和杨连军两个自然人根本没有发生过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关系。
杨连军为了把这笔公司债务转嫁到徐国进个人头上,为此,杨连军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一是捏造虚假的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是杨连军和她的儿子和你女儿,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声称把河北力源实业公司对河北大成工贸公司的债权转移给了杨连军个人;一是雇佣一伙打手威胁徐国进,让徐国进在她们打印好的所谓《保证书》和《情况说明 》上签字。其实,这样的文字根本不能做为有效的法律文书而采信。
之后,杨连军以个人名义在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徐国进、河北大成工贸公司、河北隆源化工公司三方。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该案的审理过程如下:
1、2018年3月9日(2018)冀0108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
2、杨连军上诉,2018年7月2日石家庄中院(2018)冀01民终61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3、2019年1月28日裕华区法院(2018)冀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书》,再次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
4、杨连军上诉,2019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2019)冀01民终383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指令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5、2019年6月7日裕华区法院(2019)冀0108号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杨连军其他诉讼请求。
6、杨连军上诉,2019年9月11日石家庄中级法院(2019)民终1064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判决。
7、杨连军上诉,2020年4月22日河北省高级法院(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石家庄中院再审,终止原判决执行。
8、2021年 月 日石家庄中院做出(2020)冀01民再133号,完全照抄王倩关于徐国进的个人责任的裁定,判决徐国进与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样的一个极其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杨李连军的恶意操作下,经历了极其漫长的诉讼过程。其中原因,1、石家庄中院民四庭法官刘某某为什么一再发回重审?核心原因是,杨连军与其私下达成不能见人的协议,如果他改判成功,杨连军必将出巨款贿赂。我为什么知道,因为当裕华区法院做出最后的判决后,刘某某在拖延了一段时间后,向我的律师表示要改判。我的律师告诉我后,我便请一位无极县籍的老乡(靳某某)去找刘某某,我知道他们两个的关系不错,因为本人老家也是无极县的,都算是老乡。然而,老靳与我见面谈了见刘某某的情况,老靳问刘某某“多少钱能够般这事?”刘某某不用话语作答,只是伸出右手的食指与中指笔画了两下。老靳便明白,这是20万的表示。并且对我说出了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没想到这个系统怎么这么黑?(老靳始终在卫生系统工作)。
但是,最后,石家庄中院民四庭的刘某某还是维持了裕华区人民法官的较为公平的判决。(我之所以说较为公平,是因为我始终认为这个纠纷就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裕华区法院最后还是根据中院刘某某的观点,认可了杨连军的股权决议,认定了河北大成公司欠杨连军个人的款项,其实,应该是河北大成公司欠河北力源公司才符合事实)。而裕华区之前的两位法官,都是判决驳回杨连军的起诉。
当石家庄中院民四庭维持裕华区法院的判决后,这已经是终审判决,但是,杨连军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立案庭的法官王倩最后做出了(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完全满足了杨连军的所有诉讼请求。
王倩做出的这样的一份枉法的《裁定书》,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王倩直接收受杨连军一方的巨额金钱贿赂;一是杨连军一方找到了能够影响王倩进行判决的更高层级的领导,直接指使王倩做出一个枉法的裁定。我想,除了这两种可能,没有其它的解释。
中国老百姓有句俗语——做买卖有赔有赚。我们做生意、进行投资,同样以平常心接受盈利或者亏损,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应该得到一个符合基本事实的、较为公平的判决。然而,在我与杨连军一方的法律纠纷中,基层法官、中级法院的法官都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较为公平的判决。然而,到了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王倩(女)哪里,竟然完全不顾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变迁完全不顾事实,做出了一份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定书》。
王倩在杨连军诉大成工贸公司、隆源化工公司和徐国进一案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恶劣程度,实在超出我的想象,王倩使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公器私用、徇私枉法,在这背后,肯定是王倩与杨连军一方的赤裸裸的利益交换。除此之外,我不能够想象其它的任何原因。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认识到,一些不良法官把自己手中的案件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把案件当成一种生意来做。然而,我想不到的是,这样的法官竟然是一个身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石家庄中院再审庭做出的(2020)冀01民再133号,完全迎合王倩的《裁定书》的错误裁定。并且照抄王倩裁定书的内容,一字不差——关于徐国进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徐国进在保证书中自认案涉款项为其使用,其为实际用款人。其在2015年2月4日写保证书,系作为实际用款人对偿还欠款的承诺,对其不适应保证期间的规定,应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徐国进于2016年5月29日在案涉欠条上再次予以确认,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至申请人起诉之日未超诉讼时效期限。徐国进应对案涉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在我向石家庄市和河北省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过程中,杨连军更是使用其广泛的人脉进行司法干预,致使我的冤案无法提起抗诉。这里不再详细的复述申请抗诉的过程了。
我要说的是,对于这样的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来说,所有法官都不会在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把公司关系转嫁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把公司债务强加到个人身上。而王倩为什么能够敢于做出一份枉法的裁定书?在处理杨连军和徐国进的这个案子上,为什么基层法官都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相对公平的判决,为什么河北省高院的王倩竟然敢于做出一份枉法的裁定。显然:对于王倩来说,做出偏袒一方的裁定利益太大、而风险又太小。甚至于在无辜冤枉一个人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任何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就是王倩敢于如此明目张胆的做出枉法判决的原因。
我要问的是:河北省高院王倩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的这样的不顾事实、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民事案件的裁定书,把一个本来就应该驳回并且历经基层人民法院两次驳回的虚假的起诉案件,硬是完全满足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请求。王倩完全采信一方当事人的虚假的、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证据,这样的人,还配得上在法官的岗位上吗?
我要问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能够让王倩有这样的枉法裁定的胆量?杨连军提供了把河北力源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杨连军个人的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然后雇佣一伙流氓强行让徐国进在他们打印好的所谓《保证书》和《情况说明》上签字,经过裕华区和石家庄中院两审,即使在采信的情况下,也已经超过保证期限。然而,河北省高院王倩竟然完全予以采信,并且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
我要问的是:杨连军一方究竟有什么样手段和人脉关系,能够让王倩和石家庄中院做出枉法的判决?又是有什么样的关系,以及采取了什么样的手段,能够阻止石家庄检察院和河北省高级检察院不予抗诉?
中国的一句话叫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在一些实际的判决中,个别的法官却完全背离事实和法条,滥用自由裁量权,全凭个人的好处、或者某种关系进行判决。
徐国进
2023年1月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