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老赖)”问题——给全国人大司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一些建议
2022-05-16 0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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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老赖)”问题

——给全国人大司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一些建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开始于2013年11月。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自从2013年以来,截至2021年底,“失信被执行人”——这个社会群体,据公开报道的数量已经达到1712.71万人。从法律角度看,这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庞大的群体,媒体则直接使用“老赖”两个字。

如果2021年底的1712.71万“老赖”数字真实的话,那么,按照14亿总人口人计算,老赖人数已经远远超过1%。也就是说,每100个人中至少有1个以上的人是老赖。但是,“老赖”肯定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如果按劳动力人口总量的约9亿人口计算,“老赖”的占比率则接近于2%,如果按就业人口数量计算,老赖的比例则要超过3%。严格说来,这种现象对于社会和经济生活而言,是一种不可以接受的、也极不正常的现象。同样,如此数量的“老赖”存在,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极其可怕的现象。不仅是社会稳定的隐患,也是经济增长的羁绊;不仅是债权债务人双方的纠纷和矛盾,也是与之相关的社会现实问题;不仅是企业之间的困境,也是无数个家庭的难题。 而化解“老赖”现象的根本出路是繁荣经济和发展良好的信用体系。在化解债权债务关系方面,单纯的法律判决对于解决形形色色的债权债务关系几乎没有任何意义上的促进作用,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其他方面的深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在媒体报道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极端的事件,比如张新明被杀事件、一些做过大量公益事业的人成了“老赖”,等等等等。许多极端的事件的发生,证明简单的依靠司法执行不能够有效化解债权债务纠纷。

因此,现在需要认真检视一下“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效果的时候了。现在,“老赖”问题不仅折磨着许许多多的自然人,也困扰着许许多多的工商企业;不仅影响许多家庭的正常生活,也直接影响着许多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因此,正确、有效、及时的化解“老赖”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刻不容缓的实际问题,也是一个严峻而具体的法理和司法实践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正常而自然的现象。无论是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家企业,都会发生许许多多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仅通过一个经济纠纷的判决结果而决定一个人或者企业属于“老赖(失信被执行人)”,本身存在严重的不全面和不合理的成分。因为经济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关系并且涉及到多个关系人。而一个法律判决仅仅是针对一个具体的经济纠纷做出的判决。不能够覆盖一个人和一个企业的全部经济活动。良法绝不是要在弱者的“伤口”处撒盐,而是帮助“老赖”们在经营方面能够东山再起。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市一种再正常不过的关系。可以说,“老赖”现象是中国长达40年经济高速增长的一个特有的现象,也属于一个历史性的经济问题。及时而有效的化解“老赖”问题,也是激活微观经济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侧面和具体问题。有利于社会的政治安定,有利于宏观经济想着健康而良好的方向运行,有利于众多“老赖”企业的复苏与继续成长,对于家庭结构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企业破产制度仍然不完善的情况下,个人破产的法律机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司法实践对于经济纠纷中的判决的强制执行机制,尤其是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判决的执行,是难以有效的。事实上,法律判决对于有效调节现实经济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效果十分有限。许许多多债权债务必须通过灭失的方式才能够得到化解。 合理化解“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不仅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与繁荣有益,而且是缓解和疏导社会矛盾、维护政治安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侧面。

在一般的民事经济、合同、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够仅仅根据一个单一的法律判决,而把没有偿还能力的、输掉官司的一方简单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简单而机械的这样做,那么,不仅不能够有效化解债权债务纠纷,更会对社会安定带来一系列问题。

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的经济形势,更基于对许许多多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观察,我的建议如下:

1、对于正常的投资、创业、借贷,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亏损而导致的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企业与个人,不再简单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

2、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认真甄别没有能力偿还与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界限。并且从法律的角度制定债权灭失的合理标准(包括时间界限)。

3、重点惩治基于欺骗和恶意而形成的失信问题。因为正常经营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与形形色色的诈骗、欺诈行为完全不同。

4、着手研究与制定债权债务灭失的法律规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不仅是一种普遍事实,出现债权债务纠纷也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任何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是一种永久存续的关系,因此,需要从法条上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条件。

5、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尽量减少和公布“老赖”名单。

6、保证“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基本的生活权利。比如,居住权、正常的工资收入等不因判决执行而被剥夺。

7、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在这方面已经迈出良好的一步。然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较长期的司法实践问题。

8、建立正常的债权的灭失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而不是一经判决的债权,便永久性地拥有被执行权。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债权与债务是一对互为依存的经济关系,双方都是可以灭失的,而不是一种永恒存在的关系。

总之,不应仅仅因为一个具体的法律诉讼中的败诉,而影响企业“被执行人”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应因强制执行对自然人或者一个家庭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长期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处于工作中的年轻人,更是如此。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合理而具体的债权债务的灭失规定,是一个具体的立法工作,也是一个执行过程的迫切需要的规则。

为了中国经济的持续繁荣,为了政治与民生的稳定,为了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当前,有效化解改革开放时期遗留下来的经济领域里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中国的司法应该站在客观、正确而公允的立场上,既要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务人的应有的尊严与正常的生活权益。

鉴于目前中国的经济状况以及经济活动中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的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则,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从立法和司法的各个具体的实践环节上,对于当前的涉及人数多达1700多万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一次全面的立法和司法角度的重新审视。从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与经济繁荣、并且从位数众多的自然人“老赖”的正常生活,以及企业“老赖”的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确立主要依靠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化解纠纷,而不是简单的依靠法律判决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反过来说,经济纠纷只有用经济的方法化解,法律只能充当必要的处理经济纠纷的一种极其次要途径。

及时而合理的化解涉及大约1700多万自然人和大批企业的“老赖”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程序的一个迫切的具体问题。让年轻的“老赖”看到未来的希望和树立为社会做贡献的信心、让年长的“老赖”能够安度晚年并且生活有所保障,这不仅是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目的,也应该是法律活动、司法实践的主要一个目的。

基于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基于对法治建设与司法公平的强烈愿望、基于对企业和公民正常经济活动的认识,我特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司法部门,提出我对于化解执行难和“老赖”问题的观点、建议和一些设想。希望能够引起立法、司法决策部门的重视,并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化解这个已经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特殊的“老赖”问题。

徐国进

2022年5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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